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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及其他情形。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及视同工伤的情形,那么其中的一些问题应如何理解。接下来,单国飞律师就为您说说工伤的一些理解。
一、法律依据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二、情形介绍
1、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发生工伤时,由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点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4、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5、“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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