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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的行使?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父母婚姻的不幸无法白头偕老,离婚成了最终的结局,但是孩子是无辜的,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法律上是有探视权的,但是如果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或者说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探视不利于孩子怎么办?接下来,单国飞律师给您说说探视权的问题!
一、探视权
通俗讲就是夫妻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望的方式、时间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探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四、诉讼主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五、探视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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