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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受时股东的救济。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公司的正常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情形,当公司权益受损时,作为公司的股东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恐怕不是每个股东都明白,但是又是股东想知道的。接下来,单国飞律师就为您说说股东救济。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理解
1、“180 以上”应理解为向法院起诉时已经期满
2、“合计持股1%”指两个以上的股东
三、胜诉后的利益归属
胜诉后的利益应归属于公司,因为上述情况的诉讼只是股东代表之诉,简言之是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利益当然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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