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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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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告诉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营,除了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执行力的人。很多时候一个公司可能有很健全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但是却总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最终归结的原因就是缺乏具有执行力的人。正如古人云:千军易得,一将难求。一名优秀的将领,在军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时可以决定一场战争的胜负。对于一个企业也是如此,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往往能让企业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如鱼得水。那么法律上对于高级管理人才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单国飞律师就为您说说董、监、高的那些事。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干的事情: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代表之诉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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