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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及担保。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一个优秀的企业当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都会想到分散投资,多渠道拓展业务,这个过程就可能涉及转投资及对外担保的情形。但是到底法律对于企业的转投资及担保有哪些规定,恐怕不是每位企业家朋友都知道的。接下来,单国飞律师就为您说说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一、转投资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理解:
(1)、公司的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的财产成为另外一个企业的投资
(2)、转投资的限制:一是不得转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二、担保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理解:
(1)、公司担保的情况及数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是这类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在决议表决的时候,该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且决议要由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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