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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继承的纠纷与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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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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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新: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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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告诉您继承的纠纷与争吵。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因继承产生的纠纷与争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亲人们兵戎相见。生活彻底打乱。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那些财产是可以继承的,那些人可以继承等等这些都是现实的问题。接下来,单国飞律师就为您说说继承者们关心的问题。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继承的财产范围  

1、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2、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八)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九)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三、继承的顺序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四、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父母先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去世的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六、遗产分配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七、对于分割打不成一致意见的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国飞律师提醒  

因继承的问题而导致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大打出手的事件经常发生,但是亲情还是要高于金钱的,建议遇到此类事件时大家都应当理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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