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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定金、订金、意向金、各种金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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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16-11-12

律师服务

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告诉您    

定金、订金、意向金、各种金傻傻分不清。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买卖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金。例如定金和订金、意向金很容易产生混淆,到底这些金都有什么意义呢?接下来,单国飞律师为您详解各种金。    

1、定金    

定金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具有担保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订金      

订金不是一个法律上的规范概念,其性质有点像预付款的意思,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可以视情况退回,且不像定金一样具有双倍惩罚的性质。    

3、意向金    

意向金,即不是定金也非订金,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在没有最终交易转化成定金前是可以收回的。    

4、认筹金    

例如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为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需耍缴纳“认筹金”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且房价上也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认筹金无法律效应。      

单国飞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尤其是金钱给付数额较大的的合同,一定要仔细审查相关的合同条款,以免出现问题时,部分钱收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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