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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是那么容易当的。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只是单纯的享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的,因为当某些情况发生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接下来,单国飞律师就为您说说在公司法律纠纷中会出现的几种连带责任。
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七、《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八、《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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