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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自由。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新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下更大的自主权,很多条文最后都有一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这样的一句话让公司的很多事项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为股东们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设计合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也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接下来,单国飞律师就为您说说公司章程的自由度。 1、《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5、《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原董事在新董事就任前履行董事职务;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法律列举职权以外的职权。 6、《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行使法律列举职权以外的职权;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总经理行使法律列举职权以外的职权
8、《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9、《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0、《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法律列举职权以外的职权
1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 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青岛公司法务律师借贷合同纠纷离婚继承纠纷财产经济纠纷受伤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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