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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解决连续债权问题。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经济活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连续的经济交易行为。如果每一笔债权做担保的话,势必会对经济交易活动的顺利浪费时间成本。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接下来,单国飞律师为您说说最高额保证。
一、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最高额担保的理解
1、最高额担保就是指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对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所做的保证;
2、不确定的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就应该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对这些确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并对在此之前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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