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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对保证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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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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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新:2016-11-23

律师服务

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告诉您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对保证人的影响。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一、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理解    

1、变更主合同应当有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变更后减轻债务人责任的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加重的则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3、虽然变更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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