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告诉您
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如何处理。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一、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3、《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理解
1、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债务人物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保实现债权,人保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第三人物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人保或者物保实现债权。如果担保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保或第三人物保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不区分债务人或第三人物保)的,物保灭失后,人保仍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4、债权人原因致使物保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的,人保就在这个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青岛公司法务律师借贷合同纠纷离婚继承纠纷财产经济纠纷受伤赔偿纠纷
http://yuncelvshisg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