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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汇本票等权利凭证上质权的设定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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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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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新: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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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告诉您    

汇本票等权利凭证上质权的设定及生效。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九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条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3、《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理解    

1、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质权的设立;    

2、质权的设立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权利凭证的交付质权人时质权设立;二是,没有权利凭证的应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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