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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费纠纷的起诉法院。青岛公司法务律师_青岛借贷合同纠纷律师_青岛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青岛财产经济纠纷律师_青岛受伤赔偿纠纷律师_青岛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一、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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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
1、海难救助是指对于海上遇难的船只及所载货物或人员进行援救;
2、救助完成后施救方有权要求被救方给付一定的报酬;
3、此部分纠纷的管辖法院不包含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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