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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了没有约定的利息后再起诉要求退还 。
民间借贷过程中未约定要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后期出于某种目的考虑在偿还借款时自愿支付了利息,而后又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是否可以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详解如下: 其实,对于这样的情况,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理由如下:
1、借款人想要回这部分已经支付的利息,其理由基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本条法律确立了不当得利的组成要件:一是,一方获取了利益;二是,一方收到了损失;三是,获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规定的原因。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3、基于上述两点并结合题目即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前提是自愿不存在胁迫,且支付利息有可能是基于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或者是虽然没有约定但是自愿支付,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利息的支付,因此无论那种情况都是不符合不当得利第四个要件。因此当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借款利息后在后悔想通过诉讼来要求出借人返还利息的行为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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