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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行为是否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也是企业正常运营的手段。但是为什么科学合理并且适应企业发展的好的规章制度最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为大家分析如下:
一、规章制度要合法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合法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主体合法:用人单位;
2、制定程序合法:规章制度需要经过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存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过程,即为合法,至于劳动者或者工会的意见是否被采纳不属于程序问题;
3、公示程序合法: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
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则认定该规章制度严重不合理。
三、冲突解决
指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规章制度不能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否则就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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