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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离婚分割财产
长期通奸导致婚姻家庭破裂,有过错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其实根据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了规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三、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青岛民间借贷律师_青岛婚姻财产律师_青岛企业法律顾问律师_青岛房产纠纷律师_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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