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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企业不缴社保,看似得了便宜,实则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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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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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新: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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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 青岛离职公司赔偿律师 青岛辞职经济赔偿纠纷 城阳公司开除经济赔偿 城阳员工辞职经济赔偿 城阳经济赔偿纠纷律师         企业不缴社保,看似得了便宜,实则吃了大亏!!!!!         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为了了减少成本往往从社会保险费上做手脚。其实这种做法看似得了便宜,实则可能吃大亏。接下来,为大家说说,为什么看似得了便宜,实则吃了大亏。       青岛离职公司赔偿律师 青岛辞职经济赔偿纠纷 城阳公司开除经济赔偿 城阳员工辞职经济赔偿 城阳经济赔偿纠纷律师        一、企从社保费用上减少成本的通常做法:       1、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或必须工作满一年才改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2、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3、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本来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       4、约定支付的工资中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       5、购买商业保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       6、让员工签写书面的自愿放弃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       7、用人单位以高报酬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承担且风险自负。       青岛离职公司赔偿律师 青岛辞职经济赔偿纠纷 城阳公司开除经济赔偿 城阳员工辞职经济赔偿 城阳经济赔偿纠纷律师        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2、用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青岛离职公司赔偿律师 青岛辞职经济赔偿纠纷 城阳公司开除经济赔偿 城阳员工辞职经济赔偿 城阳经济赔偿纠纷律师         三、单律师提醒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或者自愿放弃声明都是无效的。        青岛离职公司赔偿律师 青岛辞职经济赔偿纠纷 城阳公司开除经济赔偿 城阳员工辞职经济赔偿 城阳经济赔偿纠纷律师                   http://yuncelvshisg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