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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公司欠钱,没钱偿还,可以让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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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钱,没钱偿还,可以让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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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可以让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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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欠钱,没钱偿还,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可以让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公司法》第20条规定: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没钱偿还债务可以让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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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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