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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理解
1、无权代理的类型:
(1)、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如果代理权未经公示,第三人也不知道的话,则构成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2、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生效,“追认”采取的是到达生效主义。
3、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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