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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新: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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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国飞律师1867898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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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您所签订的合同中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只有主体之间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法律保护。但是有时在商事活动中还是存在明显的商业干扰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当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明显对一方不利,但又是另一方不担责的条款。那么法律上对于这些条款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理解与注意        

1、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但是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且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2、达成合意的合同中除了合同法五十三条的无效条款以外,只要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条款都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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