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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误解签订的合同如何处理。
在日常工作当中,有时会接到一些当事人的咨询。“我签了份合同,可是签的时候我理解错了,后来仔细看了下。不是我原本的意思,怎么办?”对于这样的问题实践中如何处理?法律又是怎么样规定的?下面,为大家说说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说。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理解与注意
1、重大误解的特征:一是,认识错误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二是,误解是由误解方自身非故意过错造成;三是,误解方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
2、显失公平的特征:时间发生在订立合同时,内容上一方利用另一方缺乏经验或者己方的优势地位,结果为优势方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明显不公平。
3、撤销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的,在法律上讲为除斥期间。时间为1年,行使方式为向通过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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