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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然无效或者被撤销,但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当合同因为某种原因却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会摆在受损失方当事人的面前。其实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理解与注意
1、仲裁条款。对于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的制度,并且仲裁条款有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效力;
2、协议选择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合同中约定的当争议发生时需对争议标的物先进行检验、鉴定且以此结果为争议解决依据的这样的条款也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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