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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补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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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补救及处理        

商事活动进行过程中合同的磋商制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会将想到的情况尽可能的完善进合同当中。但是有时会有遗漏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会有适当的变动,需要对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法律是如何约定的呢?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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