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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
合同的履行有的有先后顺序,有的需要同时履行。那么什么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呢?法律对此进行了规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注意事项
1、上述法律规定称为“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及时的通知对方当事人;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时间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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