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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辛苦工作,不发工资。告诉您如何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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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工作,不发工资。告诉您如何索要工资。  


很多劳动者可能都遇到到辛辛苦苦的工作,但是到最后工资拿不到,或者是很难拿到。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才能拿到自己辛苦劳动的报酬呢?下面,告诉大家几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省时省力,方便快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请求调解组织介入,利于第三方调解,达成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支付令,依靠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4、将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十一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好处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通过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者不用自行打官司、自行提供证据,维权时间大大缩短。但是要注意。投诉是有时效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7、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申请先予执行可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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