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或分立前所订立的合同如何履行 ?!! 单律师1867898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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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经济互动中往往会出现合同签订后,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成两个公司。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何履行,就成了摆在合同当事人面前的问题。那么到底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举例说明:
1、公司分立: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未付。但是出于生产经营考虑甲公司分立出甲、A两个公司。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原来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货款的债务,要由甲、A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合并: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未付。但是出于生产经营及扩大规模考虑甲公司与A公司合并成为B公司。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原来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货款的债务,要由新公司B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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