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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注意事项
1、抵消分为法定抵消与约定抵消;
2、法定抵消的条件:一是,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三是,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四是,双方的债务都是可抵消之债。
3、法定抵消可以约定排除;
4、约定抵消不受法定抵消条件的约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5、抵消应当通知对方,且到达对方即生效,但法定抵消无须对方同意;
6、债务抵销通知到达后有异议的,应当在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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