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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债务人想履行债务,但是无法履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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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想履行债务,但是无法履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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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3、《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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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但是又为了保证自身不违约,可以提存;      

2、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      

3、“难以履行”是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的情形不是暂时的,而是不可克服的;      

4、不认定“难以履行”的情况:一是,债权人仅是迟延受领而非拒接受领;二是,下落不明但是有财产代管人 可以代为接受履行;三是,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5、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将所得价款进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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