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或其他的问题瑕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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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问题是重要内容,是影响整个买卖合同能否有效履行的关键,因而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买受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最终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也就有权利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出卖人对于出卖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权利,包括合法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否则出卖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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