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之试用买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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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二、法律规定
1、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种产品,约定乙在试用一周内再决定是否购买,该买卖即为试用买卖。
2、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果对于试用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同样适用《合同法》6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3、试用期内使用人可以选择买或者不买,但是试用期过后未作表示的,那么就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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