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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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15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甲公司租赁以公司的机器设备。2015年6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机器设备资料不全为由,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是乙公司不同意,至今甲公司仍未能将租赁的机器设备退还给乙公司。乙公司诉称租赁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机器设备,每月租金1万元。2015年6月1日甲公司提出要终止合同,并表示不再继续使用乙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庭审中被告甲公司变成,其至今未使用过原告的机器设备,其原因是设备的资料不全,因此不同意原告以公司的诉求。
审理法院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中止租赁的期限,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至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日的租金。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注意事项
1、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有随时解除权,但是出租人行使此项权利的时候应当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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