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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租赁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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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17-03-01

律师服务

租赁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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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支付租金纠纷 解除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例      

2016年7月1日,甲与乙菜市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菜市场将250号商铺提供给甲经营使用,甲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但是此合同签订甲方入驻开始经营为止,市场的生意就不好,出于关闭的状态。且随后,乙方将菜市场内的监控等管理设备也撤走了,水电也停了。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菜市场退还租金。对此被告辩称,从未停过水电,甲方的要求不合理,不应当退还租金。法院审理认为:菜市场应当提供条件供甲经营,现因菜市场原因导致甲不能正常经营,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其要求菜市场退还租金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三、注意事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两项基本的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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