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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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支付租金纠纷 解除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例
2016年7月1日,甲与乙菜市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菜市场将250号商铺提供给甲经营使用,甲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但是此合同签订甲方入驻开始经营为止,市场的生意就不好,出于关闭的状态。且随后,乙方将菜市场内的监控等管理设备也撤走了,水电也停了。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菜市场退还租金。对此被告辩称,从未停过水电,甲方的要求不合理,不应当退还租金。法院审理认为:菜市场应当提供条件供甲经营,现因菜市场原因导致甲不能正常经营,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其要求菜市场退还租金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三、注意事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两项基本的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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