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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租房居住过程中,共同居住人死亡后关于继续租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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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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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新: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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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居住过程中,共同居住人死亡后关于继续租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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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一百一十九条 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二、注意事项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的,合同就应当终止。但是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因为虽然承租人是死亡一方的当事人,但是使用房屋的并非只有承租人一人,二是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共同居住人。 此项权利是法律赋予共同居住人的一项权利,无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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