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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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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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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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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注意事项 1、租赁期限届满,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都有意愿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继续续订租赁合同; 2、续订租赁合同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明示方式,即双方在原租赁期限届满后另行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二是,默示的方式续订租赁合同,即租赁期届满后,当事人用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为,虽然租赁期届满,但是承租人继续在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3、当以默示的方式继续续订租赁合同的时候,那么租赁合同就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的情况即可按照不定期租赁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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