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租赁物损害赔偿纠纷 租赁物维修纠纷律师 租赁物转租纠纷律师
迟延支付租金纠纷 解除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例 2016年2月5日,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为出租方,乙为承租方),租金为固定租金每月1万元,租期2年。乙方先预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与丙签订了购买乙指定的设备的买卖合同,并由丙公司交付给乙方。随后乙方也对设备进行了验收。事后乙方未按约定将租金支付给甲方。因此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租金第六至第二十四期共19万元。庭审中乙方辩称,在租赁期间由于租赁物出现问题,甲方没有保障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因此不同意甲方的诉请。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都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方已经按约定向供货方购买了乙方指定的设备,且设备也已经交付给乙方,且乙方进行了验收。因此甲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乙方仅仅预付了5万元定金,对于后续租金拖欠不支付。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剩余全部租金于法不悖,应予支持。虽乙方以甲方未能保证设备的维修为由,不同意甲方的诉请。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故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租金19万元。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租赁物损害赔偿纠纷 租赁物维修纠纷律师 租赁物转租纠纷律师
迟延支付租金纠纷 解除租赁合同纠纷
http://yuncelvshisg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