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财产纠纷-经济纠纷-劳动工伤
头像
  • 名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 面议 
  • 发货期限: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17-03-09

律师服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租赁物损害赔偿纠纷 租赁物维修纠纷律师 租赁物转租纠纷律师

迟延支付租金纠纷 解除租赁合同纠纷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二、注意事项

1、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责任可以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经催告后,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即构成违约。此时出租人可以采取两种救济途径即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租赁物损害赔偿纠纷 租赁物维修纠纷律师 租赁物转租纠纷律师

迟延支付租金纠纷 解除租赁合同纠纷  

http://yuncelvshisg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