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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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15年5月1日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10台机械设备,金额10万元。验收标准为: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验收。甲公司已支付8万元,剩余货款于8月1日前交付。乙公司诉称,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图纸完成了10台机械设备的制作工作。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乙公司也履行了交付定做物的义务,甲公司支付了8万元后余款未支付。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万元。
甲公司辩称,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该是买卖合同,乙公司向其交付的机械设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和检验,也无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证件、标识和标志、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故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有特殊的要求,即要按照甲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验收,因此乙公司是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对标的物进行加工制作。合同的性质应当为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甲公司是定作人,乙公司是承揽人。因此乙公司享有向甲公司主张报酬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请,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给乙公司。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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