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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承揽人的义务与将主要或者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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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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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义务与将主要或者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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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注意事项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那么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而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承揽人仍然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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