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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无效婚姻以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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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17-03-21

律师服务

无效婚姻以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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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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