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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才是真正的有权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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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期限: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17-04-12

律师服务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才是真正的有权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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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是兄弟,李乙大学毕业后留在城里工作,李甲仍亦然并与其母共同生活,李甲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在其母所有的两间房屋中。后李甲将该房屋以两万兀的价格出售给本村村民宋某。李甲称由于其赡养母亲,该房屋归其处置,宋某于是相信李甲的说法,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约定在李甲母去世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0年,李甲的母亲去世,李甲与宋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当年年底,李乙从城里回来, 认为李甲将房屋实价定的太低,并认为该房为共有财产,李甲无权单独处分,从而主张买卖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是李甲、李乙的父母留下的遗产,但房屋办理过户前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李甲。同时,李乙否认其放弃了继承权,也无其他证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以及物权的内容而为交易、其取得的相应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房屋的土地吏用证上的登记人是李甲,并且宋某在进行房屋买卖时相信李甲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交付了价款并完成房屋产权过户,因此应当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乙主张买卖无效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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