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过户与否不影响实际支配人主张该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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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刘某购买冯某的二手本田轿车一辆,双方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冯某将轿车卖给刘某,此车无任何纠纷。价格为30000元,车款一次性付清,该车归刘某所有。刘某付款购车后,配置了部分装备,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1月23日,刘某驾驶该车(所挂车牌号原牌号)到经销部购买汽车空调配件,价值3000元,该部经理带刘某到某安装部进行安装。当日下午四点,刘某到安装部提取安装好空调的汽车,支付安装费及其他费用600元。当日晚十时许,刘某在驾车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全部被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经销部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核定火灾直接损失33600元。刘某要求经销部和安装部赔偿损失33600元,两个部不同意赔偿以至成讼。 从表面上看,本案是一起简单的财物损坏赔偿案,实际上本案牵扯到物权变动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3、24条的规定,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物权变动的条件,因此,本案中,轿车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刘某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造成汽车损害的两被告是侵权人,他们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善意第 三人,因此,刘某作为轿车的实际支配者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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