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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户口在则仍享有征收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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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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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新: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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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则仍享有征收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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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原系大园村小组村民。2006年6月结婚,外嫁他村,但户口直在大园村小组未迁出,且仍在耕种第二轮责任田。2005年3月16日,大园村小组针对该村被征用建设三亚学院的土地之补偿款,确定第一次分配方案为村民每人得款15770元。2006年8月20日,又确定第二次分配方案为老村民(2005年3月4日之前为本村村民的)每人4866元,新村民(2005年3月4日之后为本村村民的)每人3761元。陈某在第二次分配中未被列为分配对象,遂于2006年10月20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享有大园村第二次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大园村小组的涉案土地实际上是被征用给了三亚学院,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是征用给三亚学院的时候产生的,从已有证据《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表》认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认的时间为2005年1月31日较为合理。陈某于2006年6月外嫁他村,在此之前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况且,陈某的户口一直在大园村未迁出大团村小组两次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对象为2005年3月4日前为老村民,之后为新村民。故陈某应属于分配对象范围,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经查陈某之父没有在不分给出嫁女的分配方案上签名,大园村小组辩称陈某之父代表陈某同意不分给出嫁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陈某应享有第二次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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